27.为什么要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融通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融通发展。”这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产业组织结构,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协同融通发展并非简单的企业间合作,而是以市场、资本、技术、信息等互通共享为基础,提升整体创新效率、产业链韧性和宏观经济稳定性的深度融合发展模式。
大中小企业协同融通发展有利于构建产业创新生态系统。通过大中小企业协同,能够更好汇聚各方创新资源,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大企业拥有丰富的研发资源、先进装备和技术储备,但由于组织庞大复杂,有时创新活力不足;对于一些细分领域,也往往无暇顾及。中小企业市场嗅觉敏锐,组织方式和决策机制灵活,但经常受制于资金短缺、技术积累薄弱、抗风险能力弱。通过构建开放创新平台,大企业可以发布技术需求清单,为中小企业提供清晰的需求导向和市场支撑。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可以通过技术许可、专利共享或者企业并购等方式融入大企业平台,加速商业化进程。中小企业的创新成果,也为大企业的技术升级和产品创新提供了源泉,帮助大企业不断向产业链高端迈进。这种“大企业搭台、中小企业唱戏”的共生模式,可以更好释放全链条创新活力,提升创新效率。
大中小企业协同融通发展有利于提升产业链韧性。在当今全球经济版图深度重构的浪潮中,产业链韧性和协同性日益成为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现代产业体系分工高度细化,产业链环环相扣,大中小企业协同融通发展是锻造产业链韧性的关键路径。核心环节过度依赖单一企业或者海外供应商,或者链条上存在明显薄弱环节,都会使产业链在面临外部冲击时更加脆弱。大企业作为“链长”,可以通过制定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体系,引导产业链上的中小企业提升能力、统一接口,确保供应链的稳定性和响应速度。中小企业通过与行业龙头的深度合作,可以专注细分领域,更精准地锚定市场需求和技术前沿,在特定领域做精做强,形成高度专业化的配套支撑能力。大中小企业通过产业链协同,实现生产资源、科技资源、人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跨界融合,深化产业链与创新链协同。
大中小企业协同融通发展有利于夯实国内大循环的根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求国内产业体系具备强大的内生动力和畅通的内部循环。从宏观经济运行看,中小企业在吸纳就业、促进创新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大企业牵引需求、稳定大盘,中小企业提供大量就业岗位、激发市场活力,共同保障经济运行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从区域经济发展看,大中小企业协同融通发展有助于形成高效联动的产业集群效应,促进研发、制造、服务的集聚,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
大中小企业协同融通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市场共同发力,在机制创新和生态培育上下大功夫。一是政府科学引导。政府要着力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特别是要建立和完善科研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的大型科研设备,面向社会开放使用,降低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成本。鼓励大中小企业联合申报和承担国家科技创新和产业化项目,通过项目实施促进企业的协同创新和资源共享。二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企业在合作中通常处于优势地位,要加强对大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企业的引导,明确其“链长”职能,鼓励其发挥龙头作用,主动开放资源。专业服务机构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要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提供更加高效的信息匹配、技术支持、知识产权等服务。三是营造生态氛围。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维护企业创新成果和合法权益,推动大中小企业构建公平互信的合作关系,合理分享收益,形成融通发展、优势互补的产业生态。
28.如何理解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查封、扣押、冻结作为国家公权力对财产权实施的强制性限制措施,是我国强制措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有利于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不当干预经济纠纷,对于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建议》又进一步提出“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
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对于保障公民、企业等合法财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在相关机关执法活动中,对物强制措施的使用较为普遍,但也存在适用不规范、不合法等问题,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过罚失当”、“类案不同罚”,违法使用刑事手段处置经济纠纷、跨区域逐利性执法等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直接剥夺或限制了财产权利人对财产的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更可能导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陷入困境,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涉案财产强制措施的不规范、不透明、不及时解封解冻等问题,会显著增加经营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和经营风险,影响投资信心。加大对物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力度,是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经济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
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是防止权力滥用,健全制约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对物强制措施的不当适用甚至滥用,特别是当权利人寻求救济渠道不畅或效果不及预期时,极易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侵蚀社会公众对法律体系的信任基础。对物强制措施涉及重大财产权益,执行过程若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监督,也容易滋生腐败问题。总体上看,当前对物强制措施以内部监督为主,行政诉讼、控告申诉检察、庭审异议等司法监督途径发挥作用有限。因此,有必要适度引入司法审查机制,从源头上保障对物强制措施依法规范适用。从域外情况看,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针对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普遍建立了事前司法审批制度。基于我国司法职权配置和国情实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对物强制措施司法监督制度,有利于彰显我国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的态度和决心。
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需要多维度、全链条构建严密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在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完善执法机关内部审批制度和程序的同时,要强化外部制约监督,以司法监督督促相关执法机关规范执法行为。要加强监察执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制度衔接,明确不同阶段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适用规则。要健全检察机关对强制措施法律监督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相关机关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深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把对涉案财物进行调查作为庭审的重要内容、独立环节,对查扣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去向、收益等进行全面调查,确保涉案财物的处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要优化过程监管,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覆盖全阶段、各环节的涉案财物信息监管机制。要畅通救济渠道,赋予公民、法人充分的救济权利,明确当事人对审查程序的启动权、申辩权和赔偿权,构建完善的监督救济制度体系。
29.怎样理解推进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国有资产盘活共享?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推进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国有资产盘活共享。”这是促进要素资源做优增量、盘活存量、高效配置的一项重要举措。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推进存量资产盘活共享十分必要、意义重大。一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经济正经历从以增量扩能为主转向做优增量、盘活存量并举的深刻改变,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国有资产规模大、分布广、形态多样,盘活存量不仅大有文章可做,也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二是提升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应有之义。近年来,通过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不断加强,但部分地区、部门资产使用效益不高,低效运转、闲置浪费和保障仍不够到位的现象并存。通过盘活存量、加强调剂共享,有利于更好发挥国有资产作用,创造更大效益。三是更好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职的客观要求。在增量资源增长有限的情况下,推进存量国有资产盘活共享,有利于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保障,促进相关领域事业发展。
近几年,国家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着力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财政部印发《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关于强化制度执行、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质增效的通知》等文件,组织中央部门和地方全面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共享,通过优化在用资产管理、加强调剂共享、探索集中运营等方式,有效提高资产使用和处置效益。2024年底,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平台,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在全国范围内推动资产跨部门、跨级次、跨地区调剂共享,一定程度上化解了资源错配矛盾,同步实现资产使用价值“重生”与财政资金“节流”。该平台自2025年1月正式上线,半年时间内已覆盖全国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共汇聚超过30万条资产调剂共享和需求信息,累计完成200余台(套)资产调剂,在盘活存量资产、强化相关单位保障、节约预算资金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事实证明,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国有资产盘活共享空间不小、大有可为,需要深化拓展并长期坚持。下一步,需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提升资产盘活利用效率,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职、有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一,加强宣传引导,牢固树立资产盘活共享理念。各个领域、相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加强存量国有资产盘活共享的重大意义,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源资产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强化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意识,增强调剂共享观念,坚决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健全资产盘活共享常态化管理机制,推动相关工作从阶段性部署要求向资产全过程高效管理转变。
第二,强化统筹协调,夯实管理基础。压实主管部门责任,分类分步全面梳理各领域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国有资产情况,真正做到“家底清、数据实、状态准”。完善制度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夯实管理基础,加强资产管理数据分析利用,探索通过多种方式,推动“闲置资产”向“在用资产”、“优质资产”转化。
第三,突破信息壁垒,加强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平台推广应用。推动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将可以盘活共享的资产全部纳入平台,及时有效更新并推送盘活共享信息。优化完善资产匹配算法、需求智能筛选、自动校验审核等系统功能,探索采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数据分析比对,提高资产盘活共享工作效率。
第四,强化激励约束,提升资产处置利用整体效能。推进预算安排与资产管理深度融合,将平台已有闲置资产盘活共享作为新增配置资产的重要参考因素,提高资产划出方参与盘活共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资产盘活中涉及的出租、处置审批等事项,规范管理,高效审批。创新盘活路径,加大开放共享力度,深度挖掘存量资产价值,最大程度发挥设施设备作用。
30.如何理解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近年来,我国法院执行案件总体增长较快。执行程序中,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企业法人也相应增加,大量被查封冻结财产难以快速有效处置,不仅债权人合法权益悬而未决,更导致宝贵的经济资源“封冻”。企业资产一旦被查封冻结,容易面临资金链断裂、生产要素锁死、资产价值贬损、信用体系受损等多重风险,致使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受损。对债权人而言,在轮候查封制度下,后顺位债权人需等待前序查封解除才能执行,导致债权实现周期漫长或难以实现。此外,查封财产因权属不清或存在纠纷等情况,导致潜在交易者投资意愿下降,影响市场整体活跃度。如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已经成为提升司法效能、突破执行僵局、优化营商环境、释放资源要素的重要问题。
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是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的重要途径。推动判决执行和破产制度有机衔接,将执行程序个别清偿与破产程序概括清偿功能全流程衔接,有助于消弭执行与破产程序之间的壁垒,将破产原因识别、重整和解启动关口前移,最大限度实现涉债务企业尽早有效救治,推动涉企债务集中清理、公平受偿,实现涉企矛盾纠纷低成本、高效率、终局性解决。通过破产制度启动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可将分散的多重查封执行案件纳入统一破产程序集中处理,更高效地推动资产清算或者企业挽救,不仅可以快速了结执行困局,防止被执行人背负的债务继续扩大,也能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各利益主体的公平受偿,从而实质性化解矛盾。将深陷执行困局且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法人转入破产程序,既可以及时挽救有重整希望的危困企业,又能够及时淘汰落后产能,推进市场出清,盘活僵化的市场资源,释放出大量闲置生产要素,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当前,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如制度供给不足、移送程序启动困难、“立审执破”程序衔接不畅、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推动下,有关地方法院在“执破衔接”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实践经验。比如,某省法院通过强化“执破衔接”,在债务清理方面取得明显成效,2024年该省新收破产案件已有近八成来源于“执转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加强“执转破”规范化建设。下一步,要加强机制建设和组织保障,健全跨部门联动机制,协同推进破产费用保障、税款交纳、职工安置、便利管理人履职等方面工作。要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推动建立专业化审判团队,解决破产审判力量不足以及执破程序之间的知识壁垒问题。要分类施策、精准施策,优先对一些资不抵债、无救治可能与必要且不涉及职工安置、不影响社会稳定的“僵尸企业”及时进行破产出清;对一些有发展前景的危困企业,需要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方式进行破产保护;对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案件,可移交破产审判部门一揽子化解债务;对企业规模很小、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管理人费用保障不足的案件,可依法打包交由一家管理人统一处理,并通过简易破产程序实现“快审快结”。
(文字来源于《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学习辅导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