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12      作者:迈阿密学院      责任编辑:王创峰

为建立学生正常的申诉渠道,切实维护学生权益,确保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成立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学生代表(学生代表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组成。其中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学生处处长和教务处处长任副主任。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要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各种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除了处理结论及决议书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外,其余事项的决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研究申诉案件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违纪学生对学校处分有异议的,有权依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六条 违纪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研究,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组成工作小组,对学生的申诉进行认真复查。违纪处分案件前期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工作小组成员。

第十条 复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复查结论并提交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结论向申诉人下达复查决定书。

第十一条 根据复查情况,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向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机构提出重新研究的建议。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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