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综合素质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含高职)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秉承“明德新民、止于至善”的校训,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临时困难补助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河南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录取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录取专业所在学院请假。未请假、请假未获准而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河南大学东京医院、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三家医院之一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上述医院之一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教务处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公室报到、注册。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学生应当先到财务处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凭交款收据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学籍中断,学籍中断十个工作日及其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籍中断十个工作日以内,学生要求注册,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允许注册,按缺课处理。
经学校调查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必须申请助学贷款,办完贷款手续后注册;因非学生因素使得困难新生不能贷款,可通过学校设立的绿色通道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待办完手续后注册;非困难学生不按规定缴纳学费或困难学生在开通了国家助学贷款而本人不愿意贷款者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库,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所有课程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及要求完成某门课程,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考试课程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成绩两部分组成。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实行学分制的学生要获得学分根据具体情况给一次补考机会或直接重修;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意外事故而造成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及时办理或补办缓考手续;凡擅自缺考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
第十三条 学习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以对某些课程申请免修。
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应当上体育保健课,取得体育课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依据专业教学计划而定。原则上一学期选修的课程不得少于15学分。
学生一学年所取得的必修课及选修课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含20学分),否则转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跟随原年级学习,跟班学习期间达不到要求者要做退学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两次转入下年级后再次达到转入下年级学习者;第六学期结束,所取得的学分累计低于70学分者应予以退学或作其他处理。
第十五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申请修读第二专业和第二学位。修读第二学位者,第一专业未取得学位,第二专业不能授予学位。
学生可以在我校认可的学校跨校修读课程,其成绩(学分)由我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处分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计入不及格门次。实行学分制的学生要获取该门课程的学分,必须重修;未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根据学生专长、某种生理疾病或特殊困难的限制,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须由本人写出申请,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有关手续。院内转专业,由学院研究,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学生一般不得转学,若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者须经主管校长审批,并按省教育厅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的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的专业、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下一批次录取的学校转入我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予以退学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学制为三至八年,其中基本学制为四年制专业的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为三至七年,基本学制为五年制专业的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为四至八年。学生要求提前毕业,必须提前半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后报教务部门批准,并报学生管理部门和毕业生就业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学生可以申请休学。学生不能保证在校学习时间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的必须休学。
一般休学一次以一年为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在此期间学生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不享受在校生权利。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权利,不履行在校生的义务;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河南大学东京医院、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三家医院之一复查合格,经学院审查合格,可以复学。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者,不准复学并取消其学籍。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未在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年限内(含休学)完成学业者;
(二)不按规定办理注册、试读、休学、复学手续者;
(三)经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河南大学东京医院、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三家医院之一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离校并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视不同情况报学生工作处或者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各项规定,学校授予学位,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修读第二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要求的颁发相应的专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第二专业学位。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将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一经发现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毕业而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者,学校将立即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要爱护校园公共设施,损坏应予赔偿;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出入校门遵守学校门卫管理制度。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河南大学学生组织管理条例》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学生不得组织和参加、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社区和学生住宿有关管理制度。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在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身心发展及社会发展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学校授予“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称号;对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授予相应的单项荣誉称号,给予鼓励。对获“优秀学生”称号者颁发奖学金。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其中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做出。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制定《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对学生的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可以以文字形式提出陈述或申辩。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本人,若因客观情况不能送达本人的,可告知本人或其父母亲友或其他代理人等。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七条 如果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分决定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对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评议决定不服者,可以在接到评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继续向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工作委员会申诉。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申诉等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对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